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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双林镇西塑料五金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双林镇西塑料五金厂,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海良,高小亮,高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万顺路511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施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双林镇西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镇西雉头村。投资人:高小亮。被执行人: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雉头村。法定代表人:高惠勤。被执行人:沈海良,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高小亮,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高惠勤,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双林镇西塑料五金厂、湖州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海良、高小亮、高惠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852号一案中,经查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均抵押给他人(本案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本案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840298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8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鸿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