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乃国与上海科亚实业有限公司、许继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乃国,上海科亚实业有限公司,许继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乃国,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1305弄2号。法定代表人:潘卫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吉,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继康,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吉,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马乃国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科亚实业有限公司、许继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71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传票,要求其于2017年5月3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接受询问。再审申请人签收传票后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乃国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雨审判员 姜 国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梦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