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常某1、刘某与常某2、常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1,刘某,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民初1345号原告:常某1,男,193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刘某,女,193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福,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常某2,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常某3,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常某4,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常某5,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常某6,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常某1、刘某与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1、刘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福,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1、刘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二原告要求由常某5、常某6每人轮流照料半年,常某2、常某3、常某4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大额医疗费由所有子女平均分担。之后二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各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常某1、刘某为夫妻关系,生有六名子女,其中长子常学江已去世,其余子女为长女常某2、次女常某3、三女常某4、次子常某5、三子常某6。二原告将各子女抚养成人。现二原告已年老,常某1还长期卧床,生活起居陷入困难。经与各子女协商赡养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共同辩称,父亲常某1已经瘫痪在床,母亲刘某患有××,此前两位老人都住在常某6家,俩人需要人看护。我们三人作为女儿,认为应由两儿子轮流照料父母,我们三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被告常某5辩称,父母现住在常某6家,需要人看护属实,我要求每个子女轮流赡养。被告常某6辩称,父母此前一直住在我家,因为现在需要人看护,所以我无法外出务工。我认为应当按照当地风俗,由儿子轮流赡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某1、刘某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常某2、次女常某3、三女常某4、长子常学江、次子常某5、三子常某6,其中长子常学江已去世。此前,原告常某1、刘某居住生活在被告常某6家。近年来,因原告常某1瘫痪在床,原告刘某又患有××,需要人长期看护,双方就赡养问题产生争议,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常某1、刘某现已耄耋之年,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应当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因双方就赡养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告常某1、刘某要求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支付标准,考虑原告常某1、刘某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现实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原告常某1、刘某要求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其中原告常某1300元/月,刘某300元/月)的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自2017年5月4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常某1给付赡养费300元,向原告刘某给付赡养费300元,于每月20日前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常某2、常某3、常某4、常某5、常某6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正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