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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郝晋生与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晋生,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破申4号申请人:郝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云强。被申请人: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先耐。2017年4月6日,郝晋生以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对金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知了金科公司,金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金科公司系2003年3月10日在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三亚市儋州村016号。2017年1月6日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晋仲调字4号调解书,郝晋生与赵买堆、祁先耐、金科公司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1月6日,四方当事人确认共欠郝晋生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15万元;金科公司同意对赵买堆、祁先耐向郝晋生的借款本息15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16日���郝晋生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9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执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赵买堆、祁先耐名下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晋韩路房产处家属院,面积为(224+8.79+15.65)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同年3月29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中对金科公司的执行。郝晋生遂向本院提出对金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另查,海南汇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金科公司的财产评估为14683.93万元,多份法律文书显示金科公司理应向案外人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且金科公司作为债务人尚有民事纠纷正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金科公司系在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的规定属本院管辖。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金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应依法认定其具备破产的条件。金科公司的财产经评估为14683.93万元,而金科公司自认的和郝晋生统计的债务已高达2亿元,金科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具备破产的法定条件。郝晋生作为金科公司债权人,享有破产清算申请权,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故郝晋生对金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符合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郝晋生对三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泽审判员 李柔翰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素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就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