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105民初688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德月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温绍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