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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都业刚与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业刚,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都业刚,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工农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金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都业刚、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业刚、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都业刚、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业刚、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上诉人都业刚负担2259元,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5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玉& # xB;审判员 张   新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