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新法与赵新果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法,赵新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郑新法,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5日,住邓州市都司镇张洼村张洼11号。被执行人:赵新果,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5日,住邓州市都司镇赵桥村赵营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12875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