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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裴莉梅与马欢、席建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莉梅,马欢,席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965号申请人:裴莉梅,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被申请人:马欢,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该县。被申请人:席建慧,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该县。申请人裴莉梅与被申请人马欢、席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欢、席建慧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XX、2XXXX号房屋进行查封。谈明谱以其所有的×××号轿车为申请人裴莉梅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谈明谱为申请人裴莉梅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号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马欢、席建慧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房屋(房权证景泰县字第238**号、2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