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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2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志红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执行人:王志红,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志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执行人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号牌号码为NHXXX8、NHXXX9的车辆及执行人王志红的号牌号码为皖NUXX**的车辆,现因执行人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志红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霍邱路安达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号牌号码为NHXXX8、NHXXX9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红号牌号码为皖NUX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