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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6)执314号罗益秋、李善梅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绍武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益秋,李善梅,罗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罗益秋,男,1978年7月14日生,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善梅,女,1979年11月18日生,白族,不识字,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绍武,男,1990年6月12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罗益秋、李善梅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绍武附带民事赔偿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6)云2930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益秋、李善梅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人罗绍武赔偿192223.11元(含已支付的40000元),限于一个月内支付。判决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罗绍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益秋、李善梅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在本院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罗绍武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罗绍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罗绍武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大理监狱服刑,其家属无能力为其代赔。经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罗益秋、李善梅进行反馈后,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执3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