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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与周根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周根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454号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法定代表人:李维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硕,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随。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与被告周根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对被告周根随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