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84号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区16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94574。法定代表人:郑木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赢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下城区人,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交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钱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