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市浮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泉州市浮桥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财保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24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市浮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浮桥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卓超雄。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浮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309956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0502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泉州市浮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30995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以其提供的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为由,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泉州市浮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309956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达莉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张德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琤琤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