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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勇、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勇,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法定代表人王长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春贵,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赵晓芳,山西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上诉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勇及原审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勇达成和解协议,且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原审判决的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山西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瑞文审判员 王健& # xB;审判员 张   敏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怀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