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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敬发非法行医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发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敬发,又名曹云虎、曹敬法,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敬发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敬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以来,被告人曹敬发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分别于2009年3月20日、2014年7月7日先后两次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于2016年2月17日前后,在新沂市╳╳╳镇╳╳╳村╳╳组曹某1家给患者曹某1三次输液治疗。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告人曹敬发于2016年1月22日、23日给患者曹某2进行输液治疗对其进行监督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016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曹敬发被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敬发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曹某1、曹某2的证言,被告人曹敬发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敬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敬发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敬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敬发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郁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