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与王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王家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873号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住所地新民市。经营者:李新华,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男,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国,男,年龄不详,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诉被告王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于2017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