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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与王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王家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873号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住所地新民市。经营者:李新华,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男,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家国,男,年龄不详,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诉被告王家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于2017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民市泰鑫农资经销中心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