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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金浓与桑植县公安局、张家界市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浓,桑植县公安局,张家界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浓,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植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法定代表人唐湘桥,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法定代表人胡志文,局长。再审申请人刘金浓因诉桑植县公安局、张家界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8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浓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将王华的右臂轻含一下是事实,但并未咬伤王华;到北京正常上访,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北京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被上诉人直接受理本案当然程序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6月19日14时许,刘金浓上访到桑植县委,要求会见相关责任领导,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将接访工作人员王华右手手臂咬伤。被申请人提交了王华、金可严的询问笔录,桑植县人民医院对王华的诊断证明,王华被咬伤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庭审中依法进行了认证和质证,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刘金浓称未咬伤王华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7月23日,刘金浓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遣送至马家楼国家信访局接待服务中心并予以训诫。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刘金浓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上访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称没有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作为刘金浓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被申请人桑植县公安局依法具有权管辖。刘金浓称被申请人受理此案件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刘金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