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5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471号原告:任某,女,1981年9月25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东,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1966年5月27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公司法人代表,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宗斌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垣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