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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陆仙梅与厉素芬、王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仙梅,厉素芬,王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陆仙梅,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厉素芬,女,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志敏,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厉素芬、王志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陆仙梅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0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厉素芬、王志敏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厉素芬、王志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