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9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峰,何应松,金品华,王威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何应松,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品华,女,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威迪,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6年01月16日生效的(2015)丽青商初字第01337号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晓峰、何应松、金品华、王威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威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2×××43中的存款10034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邹 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