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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某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石文某,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石洼东。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石洼东。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石洼东。被执行人石文某,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石洼东。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石洼东。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庄堂村委石洼东。关于杨保林申请执行肖某某、石某某、石文某、韩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