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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贺朝宁与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部、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朝宁,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部,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705号原告:贺朝宁,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部,注册号341324000019549。单位负责人:张超委托代理人:张小红,员工。被告: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2400017725法定代表人:毛海利委托代理人:张小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朝宁与被告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部、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朝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朝宁撤回对被告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部、泗县万得福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贺朝宁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凤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