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思戴尔服饰有限公司与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思戴尔服饰有限公司,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192号原告:大连思戴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大连保税区黄海西二路。法定代表人:宋延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许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思戴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思戴尔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思戴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