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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9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出生于1965年8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段家庄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07450319-6。法定代表人王亚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王建民与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王建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晶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