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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武雄、马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16号原告,王海平,男。被告,武雄,男,农民。被告,马婧,女,农民。原告王海平诉被告武雄、马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海平已经预交2300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25元,退还原告2275元。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