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武雄、马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416号原告,王海平,男。被告,武雄,男,农民。被告,马婧,女,农民。原告王海平诉被告武雄、马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海平已经预交2300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25元,退还原告2275元。代理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