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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章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为平,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5月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黑双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章为平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融科心贻湾4栋1门2603号被害人王某的住处,趁防盗门没关上之机潜入室内,从客厅的电视柜上盗得现金5500元被发现后逃跑。2、2016年6月22日6时许,被告人章为平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美韵家园5栋4门24号合租房被害人李某1的住处,趁房门没关上之机潜入室内,盗得一部苹果5型手机和一部VIVO6P型牌手机等物以及室友李某2100元左右人民币等物。3、2016年6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章为平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15栋2305号被害人莫某的住处,趁房门没关上之机潜入室内,盗得一部三星手机和800余元等物。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章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章为平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融科心贻湾4栋1门2603号被害人王某的住处,趁防盗门没关上之机潜入室内,从客厅的电视柜上窃得现金人民币5500元。2、2016年6月22日6时许,被告人章为平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美韵家园5栋4门24号合租房被害人李某1的住处,趁房门没关上之机潜入室内,窃得苹果5型手机和VIVOX6PLUS型手机各一部以及室友李某2100元左右人民币等物品。3、2016年6月22日7时许,被告人章为平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15栋2305号被害人莫某的住处,趁房门没关上之机潜入室内,窃得三星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等钱物。另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章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再查明,在诉讼期间,被告人章为平朋友代其分别向被害人王某、李某1、李某2、莫某退赔人民币5500元、5000元、300元、380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其行为得到了王某、李某1、莫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李某1、李某2、莫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问题说明材料,乘坐列车信息、购票信息,收条,谅解书、汇款凭条、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为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惠文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