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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伟萍、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萍,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萍,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盂溪西路盂溪风情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1640965。法定代表人李友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2月04日台州仙居法院(2015)台仙商初字第01033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台州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0×××32账户内的存款349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程一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鲍娇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