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伍国凤申请执行吴明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国凤,吴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伍国凤,女,1954年6月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吴明霞,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本院依据(2016)黔042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伍国凤申请执行吴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明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伍国凤借款人民币170000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0元。被执行人吴明霞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有代发退休(养老)金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代发的退休(养老)金人民币176150元,提取方式:从2017年5月开始至2023年10月,每月提取人民币2200元,2023年11月提取人民币2270元,2023年11月提取人民币2280元。此款提取至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县支行,帐号:2404039009026450645,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伍国凤和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