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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绪兵与涂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绪兵,涂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绪兵,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运平,女,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龙绪兵因与被上诉人涂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涂运平以被告龙绪兵于2014年出具的借条一张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龙绪兵偿还借款。涉案借款款项在忠县辖区交付,借条并未约定债务清偿地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偿还的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原告所在地。忠县人民法院作为借款偿还的履行地,依法享有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龙绪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绪兵负担。上诉人龙绪兵提出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龙绪兵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大地村3组122号,本案管辖法院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运平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龙绪兵提出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请求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建华审判员  冉世均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