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邱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刑初39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危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王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张广学(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银灰色瑞丰牌商务车至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周某的住处,持木棍和石头等工具将被害人周某、宋某、徐某打伤,并对周某家的门窗玻璃和黑色CRV越野车进行了打砸。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周某、宋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CRV越野车及门窗等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796元。公诉机关随案移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带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辩护人的意见是:1、本案系邻里琐事发生的伤害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3、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张广学(另案处理)等人驾乘一辆银灰色瑞丰牌商务车至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周某的住处,持木棍和石头等工具将被害人周某、宋某、徐某打伤,并对周某家的门窗玻璃和黑色CRV越野车进行了打砸。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周某、宋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CRV越野车及不锈钢门等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79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某、同案犯张广学(另案处理)共赔偿被害人周某、宋某、徐某各项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1)户籍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邱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周某的黑色东风本田CRV(车辆号鲁Q×××××)在其店中修理过,更换了挡风玻璃、后门整形喷漆、更换尾翼、后三角玻璃、左后门玻璃等,维修费用合计5694.5元。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证实,2016年2月7日晚上8点多,邱某带五六个人到其经营的浴池打砸闹事。当时他们一家人在过除夕,其在浴池里打扫卫生,听到外面动静很大,出去看到有两个青年在用木棍打其母亲,其母亲躺在地上,其老婆正和另一个青年拿木棍相互砸。他拿了一把钢叉过去朝砸他母亲的一个人腰部刺去,刺完之后发现是邱某。邱某跑到门口,门口的瑞丰商务车开过来要撞他,其母亲被撞倒。其用钢叉朝车辆驾驶门玻璃砸一下,车加油撞向他,其跑上台阶,有三个青年拿木棍追着其打,其头上、胳膊、后背被砸。其跑上台阶后,邱某叫两个人把其停在屋门前的黑色本田CRV轿车给砸了。之后其就打电话报警。(2)被害人徐某证实,2016年2月7日(农历12月29日),其村的邱某(小名叫二祥)带人到她家把她打了,还开车撞她。当天晚上其刚做完饭,听到大门响,其朝外快走到大门的地方,其家的铁大门就被弄倒了,其看见邱某和他外甥张广学,还有个不认识的青年人,进门后,张广学用木棍朝其左腿砸,一棍子将其打倒,邱某说要“砸死她”,还说“有的是钱”,后来其就晕倒了,发生什么就不知道了,之后有人掐她人中,其醒后刚站起来,就被一辆车撞倒了,接着又晕倒了。(3)被害人宋某证实,2016年2月7日(农历12月29日)21时许,邱某带七八个人到其家中打砸,当时其正在洗衣服,听到铁大门有动静,其跑出去就看到大门已经歪地上了,邱某和其不认识的两个青年正拿木棍砸大门北边小平房的玻璃。她婆婆正站在歪倒的铁门上面,一个青年正用木棍砸她婆婆的腿,邱某到其跟前,说要弄死其全家,他说着话的时候就用手打其脸,其后退一下没被打倒。之后上来一个穿红袄的人,邱某说使劲打,穿红袄的人拿木棍朝其左小腿砸一下,这时周某拿“家什”出来了,用家什打穿红袄的人,那个人朝大门跑去,邱某指挥着那辆没熄火的商务车撞他们,把她婆婆撞倒了,其和周某朝院里跑,邱某指挥着继续撞,开车的人开到其婆婆那里停顿一下,就朝其和周某撞去。之后从一辆黑色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手里都拿着木棍,这些人用木棍打他们,其和周某跑屋里栓好门,这些人开始用木棍和石头砸停在屋门西边的车,砸屋门玻璃,砸完就跑了。同案犯张广学的供述同案犯张广学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九,除夕)晚上8时许,其家属将其送到邱旦子村北侧其姨夫邱某的北院,其看到邱某喝了不少酒,邱洪祥安排其把邱某送回家,其开银灰色瑞丰商务车,邱某坐在副驾驶,其没注意到车上还有没有其他人,车开到院门口,邱某指着大门,带着熊人的语气说:“你看看大门”,大门口插的旗被人给拔了,其清楚是周某干的(邱某和周某之间有经济纠纷)。其说:“咱去他家问问”,邱某说:“走,去他家”。南院南侧就是周某的家,停车后,其和邱某先下车,我俩一看门是关着的,其和邱某一起用脚踹大门踢几下后就把铁大门踹倒在地了。其和邱某先进了院子,从车上又下来一个小青年,其在周某家大门里屋门口拿了一根木棍,邱某拿没拿工具其没注意。周某的母亲和老婆先到跟前,周某的老婆骂其,其用木棍打了她的腿,周某的母亲边骂边用头撞其,其用木棍打周某母亲两三下,打到她的肩部、腿部、身上了。周某拿了鱼叉过来,其用木棍一档,没叉到其,其往车跟跑了,邱某在大门里侧被周某用鱼叉叉到了腰部。周某要叉他,他开车要撞周某,目的是让周某闪开,让邱某跑出来,其往前行二三米,不知道周某的母亲在车前,她很快倒在地上了。之后,其用木棍和周某打起来,又过去两个人和周某在他家堂屋门口打起来。其和周某打的时候砸坏了他屋门口过道上的CRV轿车,还有堂屋防盗门的玻璃。之后他们撤到了大门后,其就带邱某去了罗庄矿务局医院。他们一共五个人去的周某家,其与邱某,还有一个小青年,后面又去了两个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证实,其与周某有经济纠纷,周某申请把他家的院子查封了。2016年2月7日,其听说周某和他母亲一起将其院子贴的春联和彩旗撕坏了,其很生气就想去周某家问问。当天晚上9时许,其喝完酒,和张广学开一辆银灰色瑞风商务车直接到了周某家,当时车上还有个驾驶员,还有没有别人其记不清了。到了周某家发现他家的铁大门关着的,先敲门没开,其使劲用手推,张广学他们怎么弄的大门其没印象了,大门被他们弄倒后,周某的母亲和老婆就过来了,其喊周某的母亲“大娘”,她们娘俩就来撕扯,周某用铁叉叉其腰部右侧一下。张广学开车进周某院子想把其弄上车,周某拦着不让车进。他们用木棍,石头将周某家的门窗玻璃、黑色CRV砸坏,并用木棍驾车逼撞的方式将周某、宋某、徐某三人打伤。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两份,证实周某辨认出邱某系纠集多人到其家中打砸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徐某辨认出张广学系到其家中将其打伤的人。鉴定报告临沂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份,证实被害人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宋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视听资料事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张广学等人到周某家中,对被害人周某、宋某、徐某进行打砸的过程。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带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邱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季会会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