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阚军与张喜、矫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军,张喜,矫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978号原告:阚军,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峰,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张喜,男,汉族,欧曼牌重型关挂牵引车车主。被告:矫建,男,欧曼牌重型关挂牵引车驾驶员。阚军与张喜、矫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阚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阚军撤诉。阚军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50元,由阚军承担。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