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219号原告:张煜,男,199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煜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预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私下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煜负担。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旭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