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谭怀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988号起诉人谭怀军,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收到起诉人谭怀军以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谭怀军诉称:2011年5月25日,原、被告就江阴云亭山水绿城项目的工程资料管理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2514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市,虽然工程施工所在地在本市,但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属于对工程资料进行管理而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谭怀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曾 晓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