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吉林省德惠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威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代理检察院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伟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网吧一店,将正在XX号桌上睡觉的王某某裤兜内的手机盗走,后以归还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李伟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及被骗的300元人民币已被被害人追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伟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是在网吧的电脑桌上将王某某正在充电的手机拿走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伟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网吧一店,将正在XX号桌上睡觉的王某某裤兜内的手机盗走,后以归还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李伟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及被骗的300元人民币已被被害人追回。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李伟的刑事责任年龄。2、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伟于2016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威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4、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伟名下的卡号为XX的银行卡于2015年5月25日5时27分存入人民币300元。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其和王某某是同学,2015年5月王某某有一部苹果5S手机被盗并被小偷骗了300元钱,后来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附近的某某网吧找到了偷手机的人并将手机要回。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的一天,其女儿徐某某的同学王某某在网吧被盗了一部苹果5S手机,还被小偷骗了300元钱,之后徐某某、刘某某和王某某就在附近的某某网吧找到了偷手机的男子,偷手机的男子就将手机和300元钱还给了王某某。另证明,小偷是从王某某裤兜内拿的手机。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25日5时许,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网吧一店2楼XX号桌,当时王某某正在睡觉,睡醒时就发现其裤兜内的苹果5S手机被盗了,之后王某某就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让王某某汇300元钱才能还手机,王某某就用自动提款机给这名男子汇了300元现金,可是这名男子也没有给王某某手机。后来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就在附近的某某网吧找到了这名偷手机的男子,之后这名男子将偷的手机和骗得300元钱还给王某某了。8、被告人李伟供述,证明2015年夏天的一天3、4点左右,在公主岭火车站附近的一家网吧的二楼,李伟看见一名上网男子正在睡觉,在他旁边放着一部正在充电的苹果5S手机,就顺手将手机拿走了,之后有人往这部手机里打电话,让李伟把手机还他,李伟让这名男子往中国建设银行的卡里汇300元钱,李伟收到钱后也没有将手机还给这名男子,直到第二天下午6点多钟,丢手机的男子和他父母在某某网吧找到李伟,李伟就将偷的手机和300元钱还给这名男子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伟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伟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已将所盗财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甘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