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杨敏与蔡双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蔡双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64号原告:杨敏,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双河,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住所地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深,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所地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蔡双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双河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双方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长 王静玉审判员 付倞佶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