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63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李桂琴、梁新文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李桂琴,梁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39之二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负责人霍志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红涛,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琴,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雪涛,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新文,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诉被告李桂琴、梁新文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