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司救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国强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521司救执14号申请人:李国强,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李国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国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29日期间,被张韦峰、郭志星等11人非法拘禁,在逃跑期间不慎坠楼受伤。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韦峰、郭志星等11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39431.74元[(2014)湖德刑初字第646号]。但上述被告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17日,李国强被张韦峰、郭志星、肖豪、王兴顺、张胜、王兴友、余明塘、刘福玲、杨芳及中途加入的何家勇、赵正龙拘禁在德清县××室租房的传销窝点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6月29日晚,李国强打开卫生间窗户试图逃离,不慎从五楼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国强的伤势构成轻伤。本院经审理,判决上述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并一次性赔偿给李国强经济损失人民币539431.7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均未履行支付义务,李国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7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赔偿款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李国强因本案导致七级伤残,多项十级伤残,不仅花费巨额医药费,还需长期服药治疗,家中父母常年患病,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生活陷入困境。上述事实,有(2014)湖德刑初字第6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书、兴文县僰王山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李国强遭遇刑事伤害受伤,致害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目前申请人李国强残疾在身、家庭贫困,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李国强人民币2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