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向茹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茹,刘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967号原告:王向茹,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刘卫东,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锡林浩特市。原告王向茹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向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被告刘卫东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承诺及时还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刘卫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3日,被告刘卫东为原告王向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向茹人民币拾陆万元整。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刘卫东曾以啤酒抵顶欠款525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卫东向原告王向茹借款160000元的事实真实存在,且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证,被告刘卫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其已放弃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双方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予以确认,扣除被告刘卫东已偿还的5250元,被告还应偿还原告欠款1547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向茹借款本金1547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刘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丽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其乐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