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春、周杨、黄浩、杨波、杨志华、杨绍军抢劫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周杨,黄浩,杨波,杨志华,杨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703号移送单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春,男,汉族,生于1994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周杨,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黄浩,男,汉族,生于1998年5月1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生于1996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志华,男,汉族,生于1995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绍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李春、周杨、黄浩、杨波、杨志��、杨绍军抢劫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7439.00元,被执行人李春罚金4000.00元已履行完毕;黄浩罚金1500.00元已履行完毕;杨绍军罚金2000.00元已履行完毕;杨志华罚金2000.00元,已履行500.00元,尚有1500.00元未履行。周杨罚金3500.00元、杨波罚金1500.00元至今未履行。六被执行人尚有共同违法所得2339.00元为缴纳。被执行人周杨、杨波家庭困难,执行中通过银行、房产、国土、车辆、房管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天全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