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荔浦成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成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荔浦成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篓园社区滨江开发A区(五公井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建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小娟,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荔浦成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小娟关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