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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36号原告毕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