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136号原告毕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