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封国旺与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国旺,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511号原告:封国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男,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玉召。被告: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召,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封国旺诉被告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封国旺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我院多次送达均无人接收,又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封国旺提供的被告李玉召、西峡县钰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信息,均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国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70元,��计6270元,退回原告封国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