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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爱民、徐金长、徐威峰与周八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43号王爱民、徐金长、徐威峰:你与周八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53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八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1532号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徐金长负担360元,王爱民负担450元,徐威峰负担450元,申请执行费83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