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向应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应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403号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法定代表人:向文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善颇(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被告向应莲,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应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应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向应莲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爱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冠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