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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龙江与罗登彬、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江,罗登彬,宋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42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江,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被执行人:罗登彬,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宋桂玉,女,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张龙江诉罗登彬、宋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登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11号房屋、被申请人宋桂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田村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赵永秀以其与张龙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龙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赵永秀与张龙江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