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白金昌、赵桂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白金昌,赵桂军,王丽,白金昌,赵桂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686号原告:王丽,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金昌,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赵桂军,女,194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王丽与被告白金昌、赵桂军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丽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