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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丽与白金昌、赵桂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白金昌,赵桂军,王丽,白金昌,赵桂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686号原告:王丽,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金昌,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赵桂军,女,194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王丽与被告白金昌、赵桂军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丽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判员  刘永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