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田某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682号原告:李某,男。被告:田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苏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