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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田某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682号原告:李某,男。被告:田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苏向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