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与季元堂、祁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季元堂,祁凤,刘媛,刘应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新建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7555833T。负责人:许军,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系该银行职员。被告:季元堂,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祁凤,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媛,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应国,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诉被告季元堂、祁凤、刘媛、刘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