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芬、郑连强与被执行人刘聚强、代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郑连强,刘聚强,代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48********,女,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道河镇通沟村。申请执行人:郑连强,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411********,男,194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建设小区*号车库。被执行人:刘聚强,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5********,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万鹿沟村。被执行人:代桂霞,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5********,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万鹿沟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淑芬、郑连强与被执行人刘聚强、代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刘聚强、代桂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94500元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刘聚强银行存款74000元予以扣划,除银行存款外申请执行人王淑芬、郑连强对查明房产及车辆不申请拍卖,对剩余欠款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刘聚强、代桂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