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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叶军与牛明瑞、王文书、王长春、李秋霞、渠县有庆镇第二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牛明瑞,王文书,渠县有庆镇第二中心学校,王长春,李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52号原告:叶军,男,生于1973年6月8日,汉族,四川大英县人。被告:牛明瑞,男,生于1967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王文书,女,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渠县有庆镇第二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王进,校长。被告:王长春,男,生于1952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秋霞(曾用名李秋遐),女,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叶军与被告牛明瑞、王文书、王长春、李秋霞、渠县有庆镇第二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登记立案。原告叶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丽君 搜索“”